老战友俱乐部

                                                                                                                                                                                                                                                                                                                                                                     记得常回家看看!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马共肃反斗争

摘录自阿成儿子的回忆录有关马共肃反斗争的决定。
 
 中央北马局关于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肃反斗争的决定(传达全体同志)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日通过。全文如下:
  (一)我们党在一九六七年六月,一九六九年九月和一九六九年十二月至一九七零年中在边区部队(十支除外)进行行了三次肃反斗争。这三次斗争在我党我军历史上是一个重大事件。
  中央北马局曾对这个事件作了多次探讨。但党内外对这个事件的看法仍然不一致。现在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个事件重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以便我党我军内部从大的方向辨别是非,统一认识。
  (二)在这三次肃反斗争中都发现了敌奸的毒药。在这三次(特别是第三次)斗争中出现的基本情况是:敌人经过培植已在我们内部暗藏了叛徒,特务,并不断派遣奸细打进我军,妄图采用谋杀手段,杀害我们党的领导同志以及其他干部和同志,破坏我们的队伍。因此这三次斗争是及时的,必要的。
  (三)由于游击队处坅的特殊困难,由于敌我斗争的严重尖锐,由于当时情况极其复杂和事态非常紧急,也由于我们在经验上,观点上和思想方法上的严重弱点,在这三次(特别是第三次)粛反斗争中误信了许多假材料,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逼,供,信的错误方法,以致做出了“新方针后上队者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有政治问题”的错误结论,误杀了不少同志和伤害了许多同志(在个别单位,敌奸,特务蓄意采用过激措施,斗争过后又进行歪曲,挑动,也带来了恶劣后果)。
  (四)我们应该对这三次肃反斗争进行具体分析,既不全面肯定,也不全盘否定。一方面,应该肯定,这三次斗争消灭了一批证据确凿的敌奸,特务,保障了部队和领导机关的安全,因而是有重大成绩的。另方面,也应该说,这三次斗争都不同程度地犯有扩大化错误,使我党我军遭受了惨痛的损失。之所以犯这种错误,从主观上说,是对肃反问题的一些重要观点认识错误以及在思想方法上的主观主义错误;从客观上说,是由于敌我斗争的尖锐复杂以及游击队的特殊困难处境,也由于受到中国文化大廿命的影响。
  (五)中央北马局决定,对这三次肃反斗争中以及第三次斗争结束后以来错误处决的所有同志在党内外进行公开平反,撤销以前所作的“敌奸”,“特务”,“反革命分子”等的定性结论,恢复其革命同志的名誉,并授以革命烈士的称号,承认他们的家属为革命家属,并向他们的家属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发给扶恤金。
  对这三次肃反斗争中以及第三次斗争结束后以来错误伤害的所有同志在党内外进行公开平反,撤销以前所作的“敌奸”,“特务”,“反革命分子”,“改造员”,“交代者”等的定性结论,恢复其革命同志的名誉,向他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表示亲切慰问。
  (六)由于情况复杂,同志之间对被处决的某些同志还存在不同看法,在短时间内不能消除。因此,对这些同志,决定根据与他们同一地区出身或与他们较长时间在一起工作的同志们的意见做出结论。
  (七)前“八支”,“二区”负责人借口第三次肃反斗争,煽动所谓“造反”,大搞无政府主义,进行反党分裂活动,不仅给我党我军带来严重损害,而且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为澄清是非制造了巨大障碍,说他们实际上起了敌人代理人的作用并没有错。可以肯定,前“八支”“二区”各级指战员的绝大多数是好同志,负责人的大部分也是好同志。至于极少数人中谁是敌奸,特务,则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在第三次斗争中根据中央北马局提供的材料错误处决与伤害的同志,也应按照上述第(五)项予以公开平反。
  (八)中央北马局这次会议和这个决定是在中央总书记陈平同志的直接指导下和大力帮助下召开和作出的。这次会议和这个决定对于解决目前我党所面对的巨大困难有重大意义(这个困难是这三次肃反斗争中出现的错误所造成的)。事实非常明显,没有陈平同志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就不可能作出对所有被误杀和受伤害的同志在党内外公开平反的决定,解决我党目前所面对的困难,确保我们的事业的顺利发展。
  (九)在解决了上述这些问题之后,同志间对这三次(特别是第三次)肃反斗争中出现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对那些新方针前和新方针后马境来和中国来的被处决者)的看法仍然没有完全一致,没有得到澄清。党对这三次斗争应继续进行有领导的,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便尽可能澄清当时在斗争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央北马局的有关领导同志愿意承担责任,并请求中央给以处分。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辨明是非,但这主要不是为了追究个人责任,而是为了弄清楚当时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以及错误的内容,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以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弄清思想,团结同志。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论,涣散斗志,我们号召同志们顾全大局,团结一致,在新的形势下迎接新的斗争。
  注一:上文第(四)项所说的在肃反问题上的重要观点,主要是指“口供不可作为定案证据”。所谓口供,是包括受审者本人的供词和别人对受审者的控告。由于对“口供不可作为定案证据”没有正确认识,以致在这三次(特别是第三次)斗争中在很大程度上以口供作为定案的证据,因而产生了许多错案。其次是指在肃反问题上的群众观点。由于对这个观点没有正确认识,不相信群众的大多数在本质上是好的,以致做出了“新方针后上队者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有政治问题”的错误结论,造成了肃反扩大化。再次是指“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夺取”的观点。我们在认识上也夸大了这个观点的普遍意义,以致过高估计了敌人在我军内部的特务活动的严重程度,这是造成肃反扩大化的另一个原因。
  注二:关于新方针后边区上队的被误杀同志的平反,可以考虑下列具体方法:由各单位委派若干干部,建立一个到多个平反小组,按照《决定》第(五)项第一段的内容,认真严肃向有关群众传达他们的亲人被误杀和宣布平反,并按照当地群众的风俗赔礼道歉,给予扶恤金一万铢。如有关群众要求给还被误杀同志的遗骨,我们做得到的,应该给还;我们做不到的,应好好解释。如有关群众提出其他要求,有关单位可酌情处理。
  注三:关于被处决的敌奸,各单位也应委派干部传达他们的家属,并说明这是有关者本人的事情,同家属无关,今后我们还将同家属保持友好关系。如家属要求给还遗骨,我们做得到的,应该给还,我们做不到的,应好好解释。同时,还应承认他们是革命群众。如家属不承认有关者是敌奸,我们应按情况灵活处理。
  注四:关于被错误伤害同志的平反,各单位可考虑在本单位全体同志大会上传达了中央北马局《决定》之后,由领导同志按照《决定》第(五)项第二段内容在大会上为所有被错误伤害同志正式宣布平反。宣布平反时是否要宣布被伤害同志的名字,由有关同志自己决定。
  以上是《决定》全文。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 主页